《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江西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发布: 2021-11-25 12:48
11月24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主题为“2021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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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主题为“2021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新闻发言人江剑平通报了2021年10月份江西省空气、水环境质量状况。

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全省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11个设区市PM2.5月均浓度排名,赣州市和景德镇市并列第一。

水环境质量状况: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为良好。全省设区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入鄱阳湖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100%。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王琳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进行介绍。

王琳介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先后制定38项改革措施,发布了三批豁免环评项目清单,环评审批时间缩短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以内,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达80%以上。通过实行环评豁免、小微企业项目打捆开展环评,需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项目环评数量减少10%以上,需企业自主登记备案数量减少50%以上。截至11月上旬,全省共审批项目环评4160余个,项目预期总投资6900亿元。

王琳表示,2020年,江西省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共摸排9.4万家排污单位,完成了33个行业的清理整顿和9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了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国家出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后,江西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全省排污单位发出公开信,告知企业需要遵守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充分共享各部门掌握的新增企业信息,结合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遗漏的污染源,动态更新排污单位清单,持续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确保全面实现持证排污。截至今年10月,全省共核发排污许可证1.1万张,其中重点管理0.3万张、简化管理0.8万张;延续排污许可证467张,变更排污许可证0.3万张。九江市出台了《关于实行闭环管理构建全市环评与排污许可合力监管格局的实施意见》,由市、县生态环境局一把手挂帅,实行排污许可季度“闭环管理”,形成环评、许可、监测、执法工作合力,工作经验被《中国环境报》报道,列入生态环境部改革试点。今年以来,对5494家持证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核查,佔全省排污许可证数量的4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33.3%的年度目标任务,其中水泥制造、平板玻璃、炼铁炼钢等10个重点行业实现核查全覆盖。

江西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崔新平就落实《条例》执法方面取得的成效和违法排污法律责任强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崔新平介绍到,《条例》实施以来,生态环境执法局狠抓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一是强化社会监督:联合省财政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列为举报奖励事项。二是强化执法针对性:将“检查《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三是加强行刑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力度。1-10月份,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1438件;累计罚款数额为15824.11万元。利用新环保法四个配套办法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共计266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起;查封扣押案件98起;限产停产案件68起;行政拘留案件82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7起。四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今年以来,生态环境厅共公开了4批23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关于违法排污法律责任强化问题,崔新平进一步介绍到。《条例》主要从3个方面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强化:一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提高了罚款处罚的额度,从之前的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二是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三是完善了“两法衔接”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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