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一审宣判 7人获刑

来源: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编辑:谢淑荣 发布: 2020-06-04 14:56
自2016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勇先后伙同被告人潘某、丁某、周某喜、胡某、胡某平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公司规定”“考察费”“保证金”“续借费”“咨询服务费”等各种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收条等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制...

5月2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勇、张某军等7人“套路贷”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勇、张某军等7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其中丁某还犯寻衅滋事罪,7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1万五千元不等,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该案系新余市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从2016年1月起开始从事资金放贷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张某勇、张某军是投资公司的实际操控人,张某勇为实际注册人,公司注册时其就在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张某军于2015年12月加入公司并于2016年1月起担任董事长;潘某于2015年12月份加入公司负责签订合同及考察、追债等事务;周某喜于2015年12月份加入公司负责财务做账、集团工资发放及提示催债;丁某、胡某平、胡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6年8月、2017年8月加入公司负责考察、追债。每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及年终奖金、福利组成,提成来源于放款提成、利息收入提成、考察费收入提成及违约金收入提成等。公司中午提供午餐,制定了上下班工作制度;建有微信群,主要用来汇报、交流放贷情况。自2016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勇先后伙同被告人潘某、丁某、周某喜、胡某、胡某平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公司规定”“考察费”“保证金”“续借费”“咨询服务费”等各种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收条等虚假给付事实,恶意制造被害人违约、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迫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同时在被害人未及时偿还的情况下,借助诉讼或采取暴力、威胁、喷漆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潘某、丁某、周某喜、胡某、胡某平为骨干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市渝水区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等7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新余市市区内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勇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系案中主犯;其余5名被告人是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军、张某勇、周某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4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诈骗既遂人民币34.478万元,未遂1万元;潘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4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丁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胡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74万元,数额巨大,其中诈骗既遂人民币14.74万元,未遂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胡某平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4万元,数额巨大。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张某军、张某勇、周某喜、丁某敲诈勒索他人14.8502万元,数额巨大,其中既遂人民币13.665万元,未遂1.1852万元;潘某敲诈勒索金额16.1802万元(包括个人犯罪敲诈勒索的1.33万元),数额巨大,其中既遂14.995万元,未遂1.1852万元;胡某、胡某平敲诈勒索0.975万元,数额较大。丁某曾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92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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