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租赁农房经营的租期不得超过20年

来源:江西晨报 发布: 2020-05-28 08:47
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司法局公开征集《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意见。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司法局公开征集《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意见。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与用地、申请与审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管理条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等禁止建设住房区域,不得进行住房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

严禁城镇居民 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房,依法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租赁农村村民住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鼓励外迁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在批准房屋建设范围以外建设附属房。

符合相应条件的 可申请住房建设

农村村民符合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征用的;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隐患、政策性移民等,需要搬迁安置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现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为改善居住条件等需要拆旧建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其他情形等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家庭成员虽全是城镇居民但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且一直生产、生活在农村并具有合法宅基地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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