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设区市范围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基金由设区市统一核算和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属地管理负责征收
《意见》明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税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预算级次设置为“市级”,属地入库。由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对入库收入进行核对后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基金收入划转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基金收入从国库划入设区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先由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设区市、县(市、区)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户,根据属地原则和社保统征管理相关规定将基金收入缴入同级基金收入户。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将基金收入划入设区市基金收入户,设区市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在最后1个工作日全部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破改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补助办法和负担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设区市内统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保障待遇水平
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基金统支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面,采取“按月拨付、按年结算”的办法。同时,《意见》提出5项保障措施,即实现政策待遇水平统一,在设区市内统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水平等。实现两定协议管理统一,设区市要统一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定点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等。实现一体化管理服务,建立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分工协作的管理服务体制等。
实现基金管理统一,设区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一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实现信息系统统一,省级要建立完善涵盖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基金结算、智能监控等内容在内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
另外,《意见》提出,条件具备的设区市在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可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
◎名词解释
1、医疗保险基金
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助和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个人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专项基金。
2、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是指为解决设区市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水平一致、管理规范以及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等问题,各设区市建立“六统一”即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市级统筹可以选择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或基金风险调剂金两种模式。
3、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是指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的一种模式,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纳入设区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全部由设区市统一拨付并进行相关财务收支核算。设区市不再提取风险调剂金。